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响应团中央关于推广注册志愿者制度的号召,同时进一步推动我校青年志愿者行动向规范化、项目化、特色化、阵地化方向发展,并通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共青团山东大学(威海)委员会成立“山东大学(威海)青年志愿者总会”,负责全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指导、规划、协调和管理;各学院成立分会,其名称为“山东大学(威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可直接接受注册志愿者,也可另行成立数支青年志愿服务队,其名称为“山东大学(威海)**学院**(学院自主确立的品牌名称)志愿服务队”,学院志愿者协会和志愿服务队均为志愿者组织。校院两级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注册管理工作。
注册青年志愿者须在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不含志愿服务队)注册。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威海)所有注册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组织。
第一章注册志愿者
第四条 注册志愿者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誓词为: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 注册条件
山东大学(威海)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经过自愿申请可以在本学院志愿者协会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在本学期初按时注册的山东大学(威海)本、硕士研究生;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志愿者管理
校青年志愿者总会负责志愿者注册登记,每名志愿者在校内只能注册一次,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对注册志愿者进行统一管理。志愿者可根据本人需求申请全国统一格式和在全国通用的志愿服务证和胸章,费用自负。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要做好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记录,作为志愿者评选优秀和综合素质测评志愿服务部分加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权利
志愿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校团委和校青年志愿者总会组织的活动;
(二)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申请成为山东大学(威海)特别志愿服务组织和临时志愿服务组织的会员;
(五)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组织提供的服务;
(六)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注册志愿者对其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决定和其它事宜有严重异议,可以向校青年志愿者总会提供正式书面的申诉材料;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九)参加学院、校团委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及由本单位推荐参加上级组织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义务
注册志愿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注册的志愿者不得擅自以校团委、青年志愿者总会或其所在志愿服务组织名义活动;
(五)注册志愿者不得以个人身份接受社会人士给予各级志愿者活动的赞助;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须得在校青年志愿者总会注册后才可以开展活动,并遵守本管理办法。注册志愿服务组织要自觉接受校青年志愿者总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对校青年志愿者总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团委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辩材料。
仅注册的志愿者组织有权以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组织职能
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本学院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并指导本学院各志愿服务队的活动,同时负责接受注册青年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登记,并负责对校青年志愿者总会报告工作。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科学规划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聘请知名学者、专家、教师、社会知名人士作为顾问或指导,但须得提前将有关聘请事宜报学院团总支批准,报校团委实践与志愿服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组织注册条件
山东大学(威海)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任何在山东大学(威海)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吸收校外成员入会,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成立任何跨校际、跨地区的组织。
第十二条 组织注册程序
向校团委社会实践部提出申请,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将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合并
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属的志愿服务队可在自愿基础上合并成为新的组织,但是必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组织变更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名称,调整宗旨、修改章程、改变组织结构、更换主要负责人,但各种变更方案须得在校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 组织全体成员大会
各志愿服务组织每学期至少应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一次,召开大会前须向上一级组织备案,大会后及时提交会议记录,记录要求内容真实。
第十六条 组织财务管理
志愿者组织应当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以及校青年志愿者总会的财务规定。
所有志愿服务组织不允许向成员收取会费。志愿服务组织从社会上接受活动赞助的,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接受赞助的志愿服务组织统一管理,于开展活动后凭有效财务凭证结算各自的经费并及时公布财务状况。
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活动申请
所有以“山东大学(威海)青年志愿者”名义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山东大学(威海)学校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发起或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均须事前由有关负责人员向所在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志愿服务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团总支提出申请材料,在校外活动须得提前一周向学院团总支提出申请材料,并报校团委社会实践部备案;处于安全考虑,到威海市环翠区以外开展的所有志愿活动均需由校团委或学院团总支统一组织。学校不支持、不赞成学生个人到外地或境外开展任何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
校内的志愿服务组织间可开展联合活动,但是必须各自征得所在学院团总支同意。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必须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志愿服务内容等。在校外开展的、有合作单位参加的、邀请校外媒体单位报道的活动还必须同时提交与以上事项有关的全部详细材料。
第十九条 活动总结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须在一周内向所在学院团总支提交有关活动情况的详细总结报告。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注册志愿者奖励标准
山东大学(威海)青年志愿者总会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认证、志愿服务的评优工作只针对注册志愿者和注册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的表彰、奖励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在校团委备案的活动记录、事迹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注册志愿者奖励办法
注册志愿者为志愿服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授予“山东大学(威海)志愿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在此基础上隔年评出山东大学(威海)“十大优秀志愿者”。事迹突出者由校团委向上级组织申报更高一级荣誉。
第二十二条注册志愿者参评条件
注册志愿者参与荣誉评选应具备下列条件: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在活动中表现优异,为山东大学(威海)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做出了突出贡献;
参评志愿者由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汇总材料向校青年志愿者总会报送,经审查,批准决定表彰前必须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志愿组织奖励办法
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可在年底整理材料向校青年志愿者总会提出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参评申请,校团委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既往考评资料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评估;“山东大学(威海)优秀青年志愿服务组织”评出后,由校青年志愿者总会向全校公示,并视情况向上一级组织申报荣誉。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参评条件
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评选应符合以下条件:自觉服从中心协调、管理,遵守管理办法,组织团结,活动富有特色,参与志愿者众多,工作富有成效,社会反响较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山东大学(威海)委员会。
共青团山东大学(威海)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